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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化林業工作站建設檢查驗收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動標準化林業工作站(以下簡稱“標準站”)建設,提高標準站建設質量和成效,根據我局《基層林業工作站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鄉鎮林業工作站工程建設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等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標準站建設檢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科學規范、統一標準、分級負責、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聽取匯報、審查資料和現場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三條 標準站建設檢查驗收實行評分制。基本分為100分,并設置附加分,體現標準站建設的政策導向。基本分與附加分之和達到70分以上為合格,通過驗收。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標準站建設。
第二章 檢查驗收程序
第五條 標準站建設的檢查驗收實行縣級自查、省級驗收和國家核查三級程序。
第六條 標準站建設期為一年。建設單位在建設任務完成后,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自查。縣級自查應在建設或整改結束后1個月之內完成。自查合格后形成自查報告,逐級上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
第七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收到驗收申請及自查報告后,要及時組織開展省級驗收工作。省級驗收合格后,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形成驗收報告,上報國家林業局林業工作站業務主管部門。
第八條 國家林業局對省級林業主管部門上報的驗收結果采取抽檢方式進行核查。抽查比例是:標準站10個(含)以下的抽查30%;11—20個(含)的抽查25%,不低于3個;21個以上的抽查20%,不低于5個。抽查的標準站按照隨機抽樣程序確定。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提供機構編制,人員教育培訓,建設方案,建設資金下達、配套、撥付、使用,站房、設備、車輛權屬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十條 不能按期完成建設任務(含檢查驗收不合格)的標準站,應逐級上報正式文件說明情況,提出整改期限。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及時督促指導建設單位在整改期限內完成其標準站建設任務,并在檢查驗收時酌情扣減其得分。
第三章 檢查驗收內容及評分標準
第十一條 人員配備(15分)
(一)在編人員數量達到《標準》的指標或地方政府批準的編制指標,在編在崗人員80%為專業技術人員并達到中專以上文化程度,站長參加過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并獲得國家林業局林業工作站管理總站統一制發的“林業工作站站長崗位培訓證書”,主要崗位人員(林政員、營林員、資源管理員)參加過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獲得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培訓證書或有完整培訓記錄的,得15分。
(二)在編人員數量達不到規定指標的,每缺少1人,扣1分,最多扣5分。
(三)在編在崗人員中專業技術人員及文化程度達不到標準要求的,每缺少1人,扣1分,最多扣5分。
(四)站長未取得崗位培訓證書的,扣2分;主要崗位人員未參加培訓或未取得證書、或缺乏有效證明的,每1人扣1分,最多扣5分。
第十二條 站房權屬(5分)
站房權屬為林業站自有的,得5分。
站房權屬為非自有,但有文件或合同證明能長期使用的,得3分。
第十三條 站房建設(15分)
(一)站房面積達到《標準》規定,站牌醒目,站標清晰,站容站貌整潔,庭院綠化美化的,得15分。
(二)站房面積達不到《標準》規定的,每降低10%扣1分。
(三)站牌不醒目,站標不清晰,站容站貌不整潔、不美觀的,每項扣2分,最多扣5分。
第十四條 辦公設備(10分)
(一)配備計算機(含打印機)、通訊設備,森林資源檔案實行微機化管理的,得10分。
(二)缺少其中一項的,扣3分。
第十五條 工具車輛(5分)
(一)配備汽車或機動船只的,得5分。
(二)配備摩托車的,得3分。
第十六條 工作器械(5分)
(一)依據承擔職責任務的大小,相應配備必要的森林資源調查、野生動植物保護、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林業科技推廣等項工作儀器設備的,得5分。
(二)必要設備每缺一項的,扣1分。
第十七條 內部管理(15分)
(一)主要制度(崗位責任制、目標管理責任制、廉政建設制度等)、圖(森林資源分布圖、林業發展規劃圖)、表(林業基本情況統計表、年度林業生產進度表)齊全并張貼上墻;檔案管理規范,做到一年一出數、一年一歸檔;實行站務公開的,得15分。
(二)其中每一單項不合格的,扣2分,最多扣至0分。
第十八條 建設資金(10分)
(一)依據《辦法》要求,按比例落實標準站建設投入資金,制定并嚴格執行資金使用計劃的,得10分。
(二)省級投入資金達不到比例要求的,每減少10%扣1分,最多扣5分。
(三)未執行資金使用計劃的,扣5分。
(四)挪用建設資金的,扣10分。
第十九條 管理體制(5分)
(一)實行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垂直管理的,得5分。
(二)實行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和鄉鎮雙重管理的,得3分。
(三)實行鄉鎮管理的,得2分。
第二十條 經費渠道(5分)
(一)經費渠道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的,得5分。
(二)經費渠道為財政差額的,得4分。
(三)經費渠道為林業經費的,得2分。
第二十一條 職能作用(10分)
(一)林業站六大職能作用充分發揮,, , 生態建設和服務林農主業突出的,得10分。
(二)必要職能未能充分發揮的,每項扣2分,最多扣至0分。
第二十二條 附加分
(一)省級投入資金超過要求比例的,每增加10%,加1分,最多加5分。
(二)人員配備中,有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級職稱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的,每人加1分,最多加5分。
(三)建設期間,林業站或個人獲國家級表彰或獎勵的,每一項加2分;獲省級表彰或獎勵的,每一項加1分。最多加3分。
(四)未按期完成標準站建設任務的,視原因和延期長短扣1—5分。
(五)建設期間出現違法或嚴重違紀行為的,扣5分。
第四章 檢查驗收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條 檢查驗收完成后要提交檢查驗收報告。報告內容包括標準站建設情況、檢查驗收工作開展情況、檢查結果、主要成績和典型經驗、發現問題及其原因分析、對策建議、相關圖表數據等。
第二十四條 檢查驗收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安排標準站投資的重要參考因素。國家林業局對工作開展較好的省級單位在安排投資時予以傾斜;未通過檢查驗收的縣,限期整改后復查仍不合格的,將酌情減少今后幾年的建設投資。
第二十五條 國家林業局將對年度檢查驗收情況進行通報,并對各地探索出的典型經驗、有效措施及建設模式等進行宣傳和推廣。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計劃單列市標準站建設的省級驗收工作由其所在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完成。
第二十七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報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