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07-09 瀏覽量:4009 【打印此頁】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收入作為影響利潤指標的重要因素,越來越受到企業和投資者等眾多信息使用者的重視。《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以下簡稱收入準則)主要規范了收入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要求,有助于如實反映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果,準確核算企業實現的損益。長期股權投資、建造合同、租賃、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等形成的收入的確認、計量和報告等問題不由收入準則規范。
收入主要包括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實現的收入,如工業企業生產并銷售產品、商業企業銷售商品、咨詢公司提供咨詢服務、軟件公司為客戶開發軟件、安裝公司提供安裝服務、商業銀行對外貸款、保險公司簽發保單、租賃公司出租資產等實現的收入;另外,企業發生的與經常性活動相關的其他活動,如工業企業對外出售不需用的原材料、利用閑置資金對外投資、對外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等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也構成收入。
企業發生的既不屬于經常性活動也不屬于與經常性活動相關的其他活動,如工業企業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不屬于收入。應當確認為營業外收入。
本章著重講解了不同形式的收入,即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確認條件和計量問題。GMZ
商品包括企業為銷售而生產的產品和為轉售而購進的商品,如工業企業生產的產品、商業企業購進的商品等,企業銷售的其他存貨,如原材料、包裝物等,也視同企業的商品。收入準則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是指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同時轉移給了購貨方。其中,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風險,是指商品可能發生減值或毀損等形成的損失;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報酬,是指商品價值增值或通過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經濟利益。
判斷企業是否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應當關注交易的實質而不是形式,同時考慮所有權憑證的轉移或實物的交付。如果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任何損失均不需要銷貨方承擔,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任何經濟利益也不歸銷貨方所有,就表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購貨方。
1.通常情況下,轉移商品所有權憑證或交付實物后,商品所有權上的所有風險和報酬隨之轉移,如大多數商品零售、預收款銷售商品、訂貨銷售商品、托收承付方式銷售商品、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等。
預收款銷售商品,是指購買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協議約定分期付款,銷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筆款項時才交貨的銷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銷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筆款項才將商品交付購貨方,表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筆款項時才轉移給購貨方,企業通常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貸款應確認為負債。
訂貨銷售,是指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而庫存沒有現貨,需要通過制造等程序才能將商品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企業通常應在發出商品并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銷售商品的,在商品發出辦妥托收手續時,通常表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購貨方,因此可以確認收入。如果已發出商品購貨方很可能因商品質量問題而發生退貨的,表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不應確認收入。
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是指商品已經交付,但貨款分期收回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企業將商品交付給購貨方,通常表明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購貨方,在滿足收入確認的其他條件時,應當根據應收款項的公允價值(或現行售價)一次確認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貨款,強調的是一個結算時點,與風險和報酬的轉移沒有關系,因此,企業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GMZ
2.某些情況下,轉移商品所有權憑證或交付實物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隨之轉移,企業只保留商品所有權上的次要風險和報酬,如交款提貨方式銷售商品、視同買斷方式委托代銷商品等。在這種情形下,應當視同商品所有權上的所有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購貨方。
(例15—1)甲公司銷售一批商品給丙公司。丙公司已根據甲公司開出的發票賬單支付了貨款,取得了提貨單,但甲公司尚未將商品移交丙公司。
根據本例的資料,甲公司采用交款提貨的銷售方式,即購買方已根據銷售方開出的發票賬單支付貨款,并取得賣方開出的提貨單。在這種情況下,購買方支付貨款并取得提貨單,說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轉移給購買方,雖然商品未實際交付,甲公司仍可以認為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應當確認收入。
(例15—2)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銷售商品100件,協議價為200元/件,成本為120元/件。代銷協議約定,乙企業在取得代銷商品后,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甲公司無關。這批商品已經發出,貨款尚未收到,甲公司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3400元。
根據本例的資料,甲公司采用視同買斷方式委托乙公司代銷商品。視同買斷方式代銷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合同或協議,委托方按合同或協議收取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合同或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標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銷商品后,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委托方無關,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代銷商品交易,與委托方直接銷售商品給受托方沒有實質區別,在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時,委托方應確認相關銷售商品收入。本例中,甲公司應當確認20000元的銷售收入,并結轉相應的成本。
3.某些情況下,轉移商品所有權憑證或交付實物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并未隨之轉移。
(1)企業銷售的商品在質量、品種、規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或協議要求,又未根據正常的保證條款予以彌補,因而仍負有責任。
(例15—3)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商品已經發出,乙公司已經預付部分貨款,剩余貨款由乙公司開出一張商業承兌匯票,銷售發票賬單已交付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商品后,發現商品質量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立即根據合同有關條款與甲公司交涉,要求在價格上給予一定折讓,否則要求退貨。雙方沒有就此達成一致意見,甲公司也未采取任何補救措施。
根據本例的資料,盡管商品已經發出,并將發票賬單交付買方,同時收到部分貨款,但是由于雙方在商品質量的彌補方面未達成一致意見,說明購買方尚未正式接受商品,商品可能被退回。因此,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仍保留在甲公司,沒有隨商品所有權憑證的轉移或實物的交付而轉移,不能確認收入。
(2)企業銷售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夠取得,取決于購買方是否已將商品銷售出去。如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商品、售后回購等。
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合同或協議,委托方根據代銷商品數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續費的銷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委托方發出商品時,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委托方在發出商品時通常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仍然應當按照有關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來判斷何時確認收入,通常可在收到受托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受托方應在商品銷售后,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方法計算確定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售后回購,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后再將同樣或類似的商品購回的銷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銷售方應根據合同或協議條款判斷銷售商品是否滿足收入確認條件。通常情況下,售后回購交易屬于融資交易,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企業不應確認收入;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企業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入財務費用。
(3)企業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裝或檢驗工作,且安裝或檢驗工作是銷售合同或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
(例15—4)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一部電梯,電梯已經運抵乙公司,發票賬單已經交付,同時收到部分貨款。合同約定,甲公司應負責該電梯的安裝工作,在安裝工作結束并經乙公司驗收合格后,乙公司應立即支付剩余貨款。
根據本例的資料,電梯安裝調試工作通常是電梯銷售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安裝過程中可能會發生一些不確定因素,影響電梯銷售收入的實現。因此,電梯實物的交付并不表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隨之轉移,不能確認收入。只有在安裝完成并驗收合格,表明與電梯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乙公司,同時滿足收入確認的其他條件時,甲公司才能確認收入。
(4)銷售合同或協議中規定了買方由于特定原因有權退貨的條款,且企業又不能確定退貨的可能性。
(例15—5)甲公司為推銷一種新產品,承諾凡購買新產品的客戶均有一個月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如果對產品使用效果不滿意,甲公司無條件給予退貨。該種新產品已交付買方,貨款已收訖。
根據本例的資料,甲公司雖然已將產品售出,并已收到貨款。但是由于是新產品,甲公司無法估計退貨的可能性,這表明產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并未隨實物的交付而發生轉移,不能確認收入。只有在試用期結束后,才表明與該產品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客戶,在滿足收入確認的其他條件時,甲公司才能確認收入。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通常情況下,企業售出商品后不再保留與商品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不再對售出商品實施有效控制,表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購貨方,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例15—6)甲公司屬于房地產開發商。甲公司將住宅小區銷售給業主后,與業主委員會簽定協議,管理住宅小區物業,并按月收取物業管理費。
根據本例的資料,甲公司將住宅小區銷售給業主后,與住宅小區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業主,甲公司既沒有保留通常與住宅小區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住宅小區實施有效控制,在滿足收入確認的其他條件時,應當確認銷售住宅小區的收入。隨后,甲公司與該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簽定協議,管理住宅小區物業。由于該住宅小區的所有權屬于業主,因此,甲公司提供的這種物業管理與住宅小區的所有權無關,是與住宅小區銷售無關的另一項提供勞務的交易。甲公司應當在滿足提供勞務收入確認條件時,確認提供勞務費收入。
(例15—7)乙公司主要從事軟件開發及維護。乙公司銷售一組軟件給某客戶,并接受客戶的委托對軟件進行日常有償維護管理,其中包括更新軟件等。
根據本例的資料,乙公司將軟件銷售給客戶后,該客戶是軟件的受益者,該軟件產生的經濟利益歸客戶享有,有關的風險也由客戶承擔,與該軟件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客戶,乙公司在滿足收入確認的其他條件時,應當確認銷售軟件的收入。乙公司接受客戶委托對軟件進行日常管理等,是與軟件銷售獨立的另一項提供勞務的交易。雖然乙公司仍對售出的軟件擁有繼續管理權,但這與軟件的所有權無關,乙公司應當在滿足提供勞務收入確認條件時確認提供勞務費收入。
在有的情況下,企業商品售出后,由于各種原因仍保留與商品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或仍對商品可以實施有效控制,如售后回購、售后租回等,則說明此項銷售交易沒有完成,銷售不能成立,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
(例15—8)乙公司采用售后租回方式將一棟辦公樓銷售給丙公司,租回的辦公樓仍作為本公司的辦公用房。
根據本例的資料,乙公司將辦公樓銷售給丙公司后,又將其租回仍作為辦公用房,表明乙公司能繼續對該辦公樓實施有效控制,乙公司不能確認與銷售該辦公樓有關的收入,銷售價款與該辦公樓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并按照該辦公樓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辦公樓折舊費用的調整。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是指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估計。如果收入的金額不能夠合理估計,則無法確認收入。通常情況下,企業在銷售商品時,商品銷售價格已經確定,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收入金額。如果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商業折扣、銷售折讓等因素,還應當考慮這些因素后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如果企業從購貨方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延期收取具有融資性質,企業應按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有時,由于銷售商品過程中某些不確定因素的影響,也有可能存在商品銷售價格發生變動的情況,如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如果企業不能合理估計退貨的可能性,則無法確定銷售商品的價格,也就不能夠合理地估計收入的金額,不應在發出商品時確定收入,而應當在售出商品退貨期待滿商品銷售價格能夠可靠計量時確定收入。
企業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企業應按公允的交易價格確定收入金額,不公允的價款不應確定為收入金額。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是指銷售商品價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銷售商品價款收回的可能性超過50%。企業在確定銷售商品價款收回的可能性時,應當結合以前和買方交往的直接經驗、政府有關政策、其他方面取得信息等因素進行分析。企業銷售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協議要求,巳將發票賬單交付買方,買方承諾付款,通常表明滿足本確認條件(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如果企業根據以前與買方交往的直接經驗判斷買方信譽較差,或銷售時得知買方在另一項交易中發生了巨額虧損,資金周轉十分困難;或在出口商品時不能肯定進口企業所在國政府是否允許將款項匯出等,就可能會出現與銷售商品相關的經濟利益不能流入企業的情況,不應確認收入。如果企業判斷銷售商品收入滿足確認條件確認了一筆應收債權,以后由于購貨方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收回該債權時,不應調整原確認的收入,而應對該債權計提壞賬準備、確認壞賬損失。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通常情況下,銷售商品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合理地估計,如庫存商品的成本、商品運輸費用等。如果庫存商品是本企業生產的,其生產成本能夠可靠計量;如果是外購的,購買成本能夠可靠計量。有時,銷售商品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不能夠合理地估計,此時企業不應確認收入,已收到的價款應確認為負債。
(例15—9)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約定甲公司生產并向乙公司銷售一臺大型設備。限于自身生產能力不足,甲公司委托丙公司生產該大型設備的一個主要部件。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的協議約定,丙公司生產該主要部件發生的成本經甲公司認定后,其金額的108%即為甲公司應支付給丙公司的款項。假定甲公司本身負責的部件生產任務和丙公司負責的部件生產任務均已完成,并由甲公司組裝后運抵乙公司,乙公司驗收合格后及時支付了貨款。但是,丙公司尚未將由其負責的部件相關的成本資料交付甲公司認定。
本例中,雖然甲公司已將大型設備交付乙公司,且已收到貨款。但是,甲公司為該大型設備發生的相關成本因丙公司相關資料未送達而不能可靠地計量,也不能合理估計。因此,甲公司收到貨款時不應確認為收入。
如果甲公司為該大型設備發生的相關成本因丙公司相關資料末送達而不能可靠地計量,但是甲公司基于以往經驗能夠合理估計出該大型設備的成本,仍應認為滿足本確認條件。
(一)通常情況下銷售商品收入的賬務處理
確認銷售商品收入時,企業應按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加上應收取的增值稅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按確定的收入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按應收取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同時在資產負債表日,按應交納的消費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駙加等稅費金額,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應交資源稅、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科目。
(二)托收承付方式銷售商品的處理
托收承付,是指企業根據合同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單位收取款項,由購貨方向銀行承諾付款的銷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企業通常應在發出商品且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如果商品已經發出且辦妥托收手續,但由于各種原因與發出商品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的,企業不應確認收入。
(例15—10)甲公司在20×7年7月12日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100000元,增值稅額為17000元,款項尚未收到;該批商品成本60000元。甲公司在銷售時已知乙公司資金周轉發生困難,但為了減少存貨積壓。同時也為維持與乙公司長期的商業關系,甲公司仍將商品發往乙公司且辦妥托收手續。假定甲公司銷售該批商品的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經發生。
根據本例的資料,由于乙公司資金周轉存在困難,因而甲公司在貨款回收方面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與該批商品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給乙公司。根據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條件,甲公司在發出商品且辦妥托收手續時不能確認收入,已經發出的商品成本應通過“發出商品”科目反映。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20×7年7月12日發出商品時:
借:發出商品 60 000
貸:庫存商品 60 000
同時,將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轉入應收賬款
借:應收賬款 17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000
(注:如果銷售該商品的增值稅納稅義務尚未發生,則不作這筆分錄,待稅義務發生時再作應交增值稅的分錄)
(2)20×7年10月5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經營情況逐漸好轉,乙公司承諾近期付款時
借:應收賬款 10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60 000
貸:發出商品 60 000
(3)20×7年10月16日收到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117 000
貸:應收賬款 117 000
(三)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商業折扣、銷售折讓的處理
企業銷售商品有時也會遇到現金折扣、商業折扣、銷售折讓等問題,應當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現金折扣,是指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企業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財務費用。
2.商業折扣,是指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企業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3.銷售折讓,是指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對于銷售折讓,企業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①已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的,通常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②已確認收入的銷售折讓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應當按照有關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例15—11)甲公司在20×7年5月1日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10000元,增值稅額為1700元。為及早收回貨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約定的現金折扣條件為:2/10,1/20,n/30。假定計算現金折扣時不考慮增值稅額。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
借:應收賬款 11 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 700
(2)如果乙公司在
借:銀行存款 11500
財務費用 200
貸:應收賬款 11 700
(3)如果乙公司在
借:銀行存款 11 600
財務費用 100
貸:應收賬款 11 700
(4)如果乙公司在5月底才付清貨款,則按全額付款。
借:銀行存款 11 700
貸:應收賬款 11 700
(例15—12)甲公司在20×7年6月1日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800 000元,增值稅額為136 000元,款項尚未收到;該批商品成本為640000元。乙公司在驗收過程中發現商品外觀上存在瑕疵,基本上不影響使用,要求甲公司在價格上(不含增值稅額)給予5%的減讓。假定甲公司已確認銷售收入,與銷售折讓有關的增值稅額稅務機關允許沖減,銷售折讓不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20×7年銷售實現時:
借:應收賬款 936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6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640 000
貸:庫存商品 640 000
(2)發生銷售折讓時:
借:主營業務收入 4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 800
貸:應收賬款 46 800
(3)實際收到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889 200
貸:應收賬款 889 200
(四)售后回購的處理
售后回購,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后將同樣或類似的商品購回的銷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銷售方應根據合同或協議的條款判斷企業是否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以確定是否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在大多數情況下,回購價格固定或原銷價加合理回報,售后回購交易屬于融資交易,企業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企業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
(例15—13)甲公司在20×7年5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一項銷售合同,根據合同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1000000元,增值稅額為170000元。商品尚未發出,款項已收到。該批商品的成本為800000元。
(1)20×7年5月1日:
借:銀行存款 117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 000
其他應收款 1 000 000
(2)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由于回購期間為5個月,貨幣時間價值影響不大,因此,采用直線法計提利息費用。每月計提利息費用為20000元(100000÷5)。
借:財務費用 20 000
貸:其他應收款 20 000
(3)20×7年9月30日回購商品時,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商品價款為1100000元,增值稅額187000元,款項已支付。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87 000
財務費用 20 000
其他應收款 1 080 000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1 287 000
(五)銷售退回及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銷售的處理
1.銷售退回
銷售退回,是指企業售出的商品由于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對于銷售退回,企業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對于未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企業應按已記入“發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額,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發出商品”科目。
對于已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退回的,企業一般應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成本。如該項銷售退回已發生現金折扣的,應同時調整相關財務費用的金額;如該項銷售退回允許扣減增值稅額的,應同時調整“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的相應金額。
已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的銷售退回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應當按照有關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例15—14)甲公司在20×7年12月18日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50000元,增值稅額為8500元,該批商品成本為26000元。乙公司在20×7年12月27日支付貨款,20×8年4月5日,該批商品因質量問題被乙公司退回,甲公司當日支付有關款項。假定銷售退回不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20×7年12月18日銷售實現時,按銷售總價確認收入
借:應收賬款 58 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 5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6 000
貸:庫存商品 26 000
在20×7年12月27日收到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58 500
貸:應收賬款 58 500
20×8年4月5日發生銷售退回時
借:主營業務收入 5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 500
貸:銀行存款 58 500
借:庫存商品 26 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26 000
2.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
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是指購買方依照有關協議有權退貨的銷售方式。
在這種銷售方式下,企業根據以往經驗能夠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且確認與退貨相關負債的,通常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企業不能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的,通常應在售出商品退貨期滿時確認收入。
(例15—15)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銷售公司,20×7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5000件健身器材,單位銷售價格為500元,單位成本為400元,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2500000元,增值稅額為425000元。協議約定,乙公司應于
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
借:應收賬款 2 925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 5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25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 000 000
貸:庫存商品 2 000 000
(2)
借:主營業務收入 500 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400 000
其他應付款 100 000
(3)
借:銀行存款 2 925 000
貸:應收賬款 2 925 000
(4)
借:庫存商品 4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 000
其他應付款 100 000
貸:銀行存款 585 000
如果實際退貨量為800件時
借:庫存商品 32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8 000
主營業務成本 80 000
其他應付款 100 000
貸:銀行存款 468 000
主營業務收入 100 000
如果實際退貨量為1200件時
借:庫存商品 48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2 000
主營業務收入 100 000
其他應付款 100 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80 000
銀行存款 702 000
(例15—16)沿用(例15—15),假定甲公司無法根據過去的經驗,估計該批健身器材的退貨率;健身器材發出時納稅義務已經發生。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
借:應收賬款 425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25000
借:發出商品 2000000
貸:庫存商品 2000000
(2)
借:銀行存款 2925000
貸:預收賬款 2500000
應收賬款 425000
(3)6月30退貨期滿沒有發生退貨時
借:預收賬款 25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50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00000
貸:發出商品 2000000
(4)
借:預收賬款 25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500000
銀行存款 117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200000
庫存商品 800000
貸:發出商品 2000000
(六)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處理
企業銷售商品,有時會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如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即商品已經交付,貨款分期收回。如果延期收取的貨款具有融資性質,其實質是企業向購貨方提供信貸時,企業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通常應當按照其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或商品現銷價格計算確定。
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按照應收款項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金額進行攤銷,作為財務費用的抵減處理。
其中,實際利率是指具有類似信用等級的企業發行類似工具的現時利率,或者將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折現為商品現銷價格時的折現率等。
(例15—17)20×1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銷售一套大型設備,合同約定的銷售價格為2000萬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額收取。該大型設備成本為1560萬元。在現銷方式下,該大型設備的銷售價格為1600萬元。假定甲司發出商品時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額為340萬元,并于當天收到增值稅額340萬元。
根據本例的資料,甲公司應當確認的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為l600萬元,根據下列公式:
未來五年收款額的現值=現銷方式下應收款項金額可以得出:
400×(P/A,r,5)+340=1600+340=1940(萬元)
可在多次測試的基礎上,用插值法計算折現率。
當r=7%時,400×4.1002+340=1980.08>1940
當r=8%時,400×3.9927+340=1937.08<1940
因此,7%<r<8%。用插值法計算如下:
現值 利率
1 980.08 7%
1 940 r
1 937.08 8%
現值 利率
1 980.08 7%
1 940 r
1 937.08 8%
=![]()
r=7.93%
每期計入財務費用的金額如表15-l所示。
表15-l 財務費用和已收本金計算表 單位:萬元
|
日 期 |
未收本金 ①=上期①-上期④ |
財務費用 ②=①×7.93% |
收現總額 ③ |
已收本金 ④=③-② |
|
20×1年1月1日 |
1600.00 |
|||
|
20×1年12月31日 |
1600.00 |
126.88 |
400 |
273.12 |
|
20×2年12月31日 |
1326.88 |
105.22 |
400 |
294.78 |
|
20×3年12月31日 |
1032.10 |
81.85 |
400 |
318.15 |
|
20×4年12月31日 |
713.95 |
56.62 |
400 |
343.38 |
|
20×5年12月31日 |
370.57 |
29.43* |
400 |
370.57 |
|
總 額 |
400.00 |
2000 |
1600.00 |
*尾數調整
根據表15-l的計算結果,甲公司各期的賬務處理如下:
(1)20×1年1月1日銷售實現
借:長期應收款 20000000
銀行存款 34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6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00
未實現融資收益 400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5600000
貸:庫存商品 15600000
(2)20×1年12月31日收取貨款
借:銀行存款 4000000
貸:長期應收款 4000000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1268800
貸:財務費用 1268800
(3)20×2年12月31日收取貨款
借:銀行存款 4000000
貸:長期應收款 4000000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1052200
貸:財務費用 1052200
(4)20×3年12月31日收取貨款
借:銀行存款 4000000
貸:長期應收款 4000000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818500
貸:財務費用 818500
(5)20×4年12月31日收取貸款
借:銀行存款 4000000
貸:長期應收款 4000000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566200
貸:財務費用 566200
(6)20×5年12月31日收取貨款和增值稅額
借:銀行存款 4000000
貸:長期應收款 4000000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294300
貸:財務費用 294300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一)提供勞務交易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條件
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是指提供勞務收入的總額能夠合理地估計。通常情況下,企業應當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提供勞務收入總額。隨著勞務的不斷提供,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或減少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此時,企業應及時調整提供勞務收入總額。
2.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是指提供勞務收入總額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企業在確定提供勞務收入總額能否收回時,應當結合接受勞務方的信譽、以前的經驗以及雙方就結算方式和期限達成的合同或協議條款等因素,綜合進行判斷。
企業在確定提供勞務收入總額收回的可能性時,應當進行定性分析。如果確定提供勞務收入總額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可認為提供勞務收入總額很可能流入企業。通常情況下,企業提供的勞務符合合同或協議要求,接受勞務方承諾付款,就表明提供勞務收入總額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如果企業判斷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不是很可能流入企業,應當提供確鑿證據。
3.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是指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合理地估計。企業確定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可以選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測量,這是一種比較專業的測量方法,由專業測量師對已經提供的勞務進行測量,并按一定方法計算確定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程度。
(2)已經提供的勞務占應提供勞務總量的比例,這種方法主要以勞務量為標準確定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程度。
(3)已經發生的成本占估計總成本的比例,這種方法主要以成本為標準確定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程度。只有已提供勞務的成本才能包括在已經發生的成本中,只有已提供或將提供勞務的成本才能包括在估計總成本中。
在實務中,如果特定時期內提供勞務交易的數量不能確定,則該期間的收入應當采用直線發確認,除非有證據表明采用其他方法能更好地反映完工進度。當某項作業相比其他作業都重要得多時,應當在該項重要作業完成之后確認收入。
4.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是指交易中已經發生和將要發生的成本能夠合理地估計。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內部財務預算及報告制度,準確地提供每期發生的成本,并對完成剩余勞務將要發生的成本作出科學、合理地估計。同時應隨著勞務的不斷提供或外部情況的不斷變化,隨時對將要發生的成本進行修訂。
通常,企業在與交易的其他方就以下方面達成協議后,表明能夠對交易的結果作出可靠的估計:(1)關于一方提供勞務和另一方獲得勞務的強制執行權;(2)進行交換的對價;(3)結算的方式和條件。
(二)完工百分比法的具體應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方法。在這種方法下,確認的提供勞務收入金額能夠提供各個會計期間關于提供勞務交易及其業績的有用信息。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當期提供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當期勞務成本。用公式表示如下:
本期確認的收入=勞務總收入×本期末止勞務的完工進度-以前期間已確認的收入
本期確認的費用=勞務總成本×本期末止勞務的完工進度-以前期間已確認的費用
企業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時,應按計算確定的提供勞務收入金額,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結轉提供勞務成本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勞務成本”科目。
(例15-18)A公司于20×7年12月1日接受一項設備安裝任務,安裝期為3個月,合同總收入600000元,至年底已預收安裝費440000元,實際發生安裝費用為280000元(假定均為安裝人員薪酬),估計還會發生安裝費用120000元。假定甲公司按實際發生的成本占估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勞務的完工進度。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實際發生的成本占估計總成本的比例=280000÷(280000+120000)=70%
20×7年12月31日確認的勞務收入=600000×70%-0=420000(元)
20×7年12月31日結轉的勞務成本=(280000+120000)×70%-0=280000(元)
(1)實際發生勞務成本時
借:勞務成本 28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280000
(2)預收勞務款時
借:銀行存款 440000
貸:預收賬款 440000
(3)20×7年12月31日確認勞務收入并結轉勞務成本時
借:預收賬款 42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2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80000
貸:勞務成本 280000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的,即不能滿足上述四個條件中的任何一條時,企業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此時,企業應正確預計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能夠得到補償和不能得到補償,分別進行會計處理:(1)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應按已經發生的能夠得到補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并結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2)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全部不能得到補償的,應將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例15—19)甲公司于20×7年12月25日接受乙公司委托,為其培訓一批學員,培訓期為6個月,20×8年1月1日開學。協議約定,乙公司應向甲公司支付的培訓費總額為60000元,分三次等額支付,第一次在開學時預付,第二次在20×8年3月1日支付,第三次在培訓結束時支付。
20×8年1月1日,乙公司預付第一次培訓費。20×8年2月29日,甲公司發生培訓成本15000元(假定均為培訓人員薪酬)。20×8年3月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經營發生困難,后兩次培訓費能否收回難以確定。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20×8年1月1日收到乙公司預付的培訓費
借:銀行存款 20000
貸:預收賬款 20000
(2)實際發生培訓支出30000
借:勞務成本 15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15000
(3)20×8年2月29日確認勞務收入并結轉勞務成本
借:預收賬款 15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5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5000
貸:勞務成本 15000
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有時既包括銷售商品又包括提供勞務,如銷售電梯的同時負責安裝工作、銷售軟件后繼續提供技術支持、設計產品同時負責生產等。此時,如果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能夠區分且能夠單獨計量的,企業應當分別核算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將銷售商品的部分作為銷售商品處理,將提供勞務的部分作為提供勞務處理;如果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不能夠區分,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企業應當將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全部作為銷售商品部分進行會計處理。
(例15—20)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向乙公司銷售一部電梯并負責安裝。甲公司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合計為1000000元,其中電梯銷售價格為980000元,安裝費為20000元,增值稅額為170000元。電梯的成本為560000元;電梯安裝過程中發生安裝費12000元,均為安裝人員薪酬。假定電梯已經安裝完成并經驗收合格,款項尚未收到;安裝工作是銷售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電梯發出結轉成本560000元
借:發出商品 560000
貸:庫存商品 560000
(2)實際發生安裝費用12000元
借:勞務成本 12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12000
(3)確認銷售電梯和提供勞務收入1000000元
借:應收賬款 117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銷售商品 980000
——提供勞務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4)結轉銷售商品成本560000元和安裝成本12000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 560000
貸:發出商品 56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2000
貸:勞務成本 12000
(例15-16)沿用(例15—15),同時假定電梯銷售價格和安裝費用無法區分。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1)電梯發出結轉成本560000元
借:發出商品 560000
貸:庫存商品 560000
(2)發生安裝費用12000元
借:勞務成本 12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12000
(3)銷售實現,確認收入1000000元,并結轉成本572000元
借:應收賬款 117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572000
貸:庫存商品 560000
勞務成本 12000
某些情況下企業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同時會授予客戶獎勵積分,如航空公司給予客戶的里程累計等,客戶在滿足一定條件后將獎勵積分兌換為企業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費或折扣或的商品或服務。企業對該交易事項應當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同時,應當將銷售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在本次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之間進行分配,將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扣除獎勵積分公允價值的部分確認為收入,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確認為遞延收益。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為單獨銷售可取得的金額。如果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不能夠直接觀察到,授予企業可以參考被兌換獎勵的公允價值或其他估值技術估計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在下列情況下,授予企業可能減少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①向未從初始銷售中獲得獎勵積分的客戶提供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②獎勵積分中預期不會被客戶兌換的部分。
(2)獲得獎勵積分的客戶滿足條件時有權取得授予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在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時,授予企業應將原計入遞延收益的與所兌換積分相關的部分確認為收入,確認為收入的金額應當以被兌換用于換取獎勵的積分數額占預期將兌換用于換取獎勵的積分總數比例為基礎計算確定。獲得獎勵積分的客戶滿足條件時有權取得第三方提供的的商品或勞務的,如果授予企業代表第三方歸集對價,授予企業應在第三方有義務提供獎勵且有權接受因提供獎勵的計價時,將原計入遞延收益的金額與應支付給第三方的價款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收入;如果授予企業自身歸集對價,應在履行獎勵義務是按分配至獎勵積分的對價確認收入。企業因提供獎勵積分而發生的不可避免成本超過已收和應收對價時,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有關部門虧損合同的規定處理。
此外,在實務中,企業向其顧客提供廣告服務以換取該顧客向其提供廣告服務的,這樣的易貨交易只有在所交換的廣告服務不相同或相似、而且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才能確認收入。該收入通常無法用所收到廣告服務的公允價值進行可靠計量,因此應采用所提供廣告服務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企業只有參照其通過收現等方式向顧客提供廣告服務這樣的易貨交易而且該非易貨交易同時滿足規定條件時,才能認定為其在易貨交易中提供廣告服務的公允價值是能夠可靠計量的,這里所指非易貨交易應滿足的規定條件包括:①該非易貨交易中的廣告與易貨交易中的廣告相同或相似;②該非易貨交易應經常發生;③該非易貨交易和提供相同或相似廣告的易貨交易相比,應代表絕大多數交易和金額的情況;④該非易貨交易收取的是現金和(或)其他形式的公允價值是能夠可靠計量的對價(如上市證券、非貨幣想資產和其他服務);⑤該非易貨交易涉及的顧客和易貨交易涉及的顧客不相同。
建設經營移交方式(BOT)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業務,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合同授予方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政府授權進行招標的企業。2.合同投資方為按照有關程序取得該特許經營權合同的企業(以下簡稱合同投資方)。合同投資方按照規定設立項目公司(以下簡稱項目公司)進行項目建設和運營。項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關基礎設施的權利以外,在基礎設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間內負責提供后續經營服務。3.特許經營權合同中對所建造基礎設施的質量標準、工期、開始經營后提供服務的對象、收費標準及后續調整作出約定,同時在合同期滿,合同投資方負有將有關基礎設施移交給合同授予方的義務,并對基礎設施在移交時的性能、狀態等作出明確規定。
某些情況下,合同投資方為了服務協議目的建造或從第三方購買的基礎設施,豁免合同授予方基于服務協議目的提供給合同投資方經營的現有基礎設施,也應比照BOT業務的處理原則。
(一)與BOT業務相關收入的確認。
1.建造期間,項目公司對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務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確認相關的收入和費用。基礎設施建成后,項目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確認與后續經營服務相關的收入和費用。
建造合同收入應當按照收取或應收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并分別以下情況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
(1)合同規定基礎設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間內,項目公司可以無條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確定金額的貨幣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或在項目公司提供經營服務的收費低于某一限定金額的情況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規定負責將有關差價補償給項目公司的,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金融資產,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處理。項目公司應根據已收取或應收取對價的公允價值,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工程結算”科目。
(2)合同規定項目公司在有關基礎設施建成后,從事經營的一定期間內有權利向獲取服務的對象收取費用,但收費金額不確定的,該權利不構成一項無條件收取現金的權利,項目公司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無形資產。建造過程如果發生借款利息,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處理。項目公司應根據應收取對價的公允價值,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工程結算”科目。
2.項目公司未提供實際建造服務,將基礎設施建造發包給其他方的,不應確認建造服務收入,應當按照建造過程中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考慮合同規定,分別確認為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
(二)按照合同規定,企業為使有關基礎設施保持一定的服務能力或在移交給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狀態,預計將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處理。
(三)按照特許經營權合同規定,項目公司應提供不止一項服務(如既提供基礎設施建造服務又提供建成后經營服務)的,各項服務能夠單獨區分時,其收取或應收的對價應當按照各項服務的相對公允價值比例分配給所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BOT業務所建造基礎設施不應作為項目公司的固定資產。
(五)在BOT業務中,授予方可能向項目公司提供除基礎設施以外其他的資產,如果該資產構成授予方應付合同價款的一部分,不應作為政府補助處理。項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資產時,應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未提供與獲取該資產相關的服務前應確認為一項負債。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主要包括:
(1)利息收入,主要是指金融企業對外貸款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同業之間發生往來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2)使用費收入,主要是指企業轉讓無形資產(如商標權、專利權、專營權、軟件、版權)等資產的使用權形成的使用費收入。
企業對外出租資產收取的租金、進行債權投資收取的利息、進行股權投資取得的現金股利,也構成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有關的會計處理,參照有關租賃、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長期股權投資等內容。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金額。按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金額,借記“應收利息”、“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
(例15一22)甲商業銀行于20×7年10月1日向乙公司發放一筆貸款100萬元,期限為1年,年利率為5%,甲銀行發放貸款時沒有發生交易費用,該貸款合同利率與其實際利率相同。假定甲商業銀行按季度編制財務報表,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商業銀行的賬務處理如下:
(1)20×7年10月1日對外貸款時
借:貸款 1000000
貸:吸收存款 1000000
(2)20×7年12月31確認利息收入時
借:應收利息 12500
貸:利息收入 12500
利息收入金額為=100×5%÷4=1.25(萬元)
使用費收入應當按照有關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確定。不同的使用費收入,收費時間和方法各不相同。有一次性收取一筆固定金額的,如一次收取10年的場地使用費;有在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有效期內分期等額收取的,如合同或協議規定在使用期內每期收取一筆固定妁金額;也有分期不等額收取的,如合同或協議規定按資產使用方每期銷售額的百分比收取使用費等。
如果合同或協議規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費,且不提供后續服務的,應當視同銷售該項資產一次性確認收入;提供后續服務的,應在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有效期內分期確認收入。如果合同或協議規定分期收取使用費的,通常應按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收款時間和金額或規定的收費方法計算確定的金額分期確認收入。
(例15一23)甲公司向丁公司轉讓其商品的商標使用權,約定丁公司每年年末按年銷售收入的10%支付使用費,使用期10年。第一年,丁公司實現銷售收入1000000元;第二年,丁公司實現銷售收入1500000元。假定甲公司均于每年年末收到使用費,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第一年年末確認使用費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1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
使用費收入金額=1000000×10%=100000(元)
(2)第二年年末確認使用費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15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0
使用費收入金額=1500000×10%=150000(元)
收入準則是在對我國1998年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收入》(以下簡稱原準則)進行修訂完善的基礎上完成的,新準則與原準則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一)改變了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的收入確認時點和計量方法
原準則要求企業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收入并結轉成本。新準則要求在款項延期收取具有融資性質的,應按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二)改變了利息收入金額的計量方法
原準則規定,利息收入應按他人使用年企業現金的時間和適用利率(合同利率)計算確定;新準則明確規定,利息收入金額按照他人使用年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在收入確認與計量上,因新舊準則之間的差異而對有關財務報表項目的影響金額在首次執行日,均不再追溯調整。
對于分期收款發出的商品,如果銷售商品的價款延期收取具有融資性質,其實質是企業向購貨方提供信貸時,首次執行日之前已確認的收入和結轉的成本不再追溯調整。首次執行日后的第一個會計期間,企業應將尚未收取的價款確認為長期應收款,將尚未收取價款的公允價值確認為主營業務收入,兩者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尚未結轉的商品成本確認為主營業務成本;未實現融資收益應當在剩余收款期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沖減當期財務費用。
首次執行日后,企業新實現的收入應當按照新準則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并結轉有關成本。



